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5296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蕲春县。
被告: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独山镇兴镇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付畈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蕲春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蕲春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蕲春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