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5246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阳中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枫树林广场东区京九一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