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三新农电有限责任公司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三新农电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2808号
原告: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2459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7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连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邦,四川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凡,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三新农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6985079969,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12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三新农电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辛皎菱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娜娜
书 记 员 赵晓玲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