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
被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某。
北京汇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银川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银仲字第3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汇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及主要财产均在银川市金凤区,为了便于集中处置,顺利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宁
审判员牟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