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5543号之一
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135732196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东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2842198L,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14层南区17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汇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40元,减半收取计25370元,保全费400元,合计770元,由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