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绿环泵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23民初1704号
原告:安徽绿环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经济开发区新昌路。
法定代表人:**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万红路5号4幢2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绿环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绿环泵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绿环泵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绿环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计857.50元,由安徽绿环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