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钱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7)浙01民辖56号
原告杭州钱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案涉《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方即为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产品购销合同》中也注明该公司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反映,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虽为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9号1901室,但经核实,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杭州市西湖区大华华领国际11楼,这与《产品购销合同》反映的内容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认定被,应认定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湖区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院裁定移送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940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彦 审判员 夏 强 审判员 魏之薏
书记员 王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