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2138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2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820元,由原告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自勇
书记员  董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