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578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0098X9),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钱区江路639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