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长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长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杨国卫、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长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越民初字第2825号
原告杨国卫。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能。
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长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卫诉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长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关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国卫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