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长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4民初507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小园,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绍兴长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6007549112572,住所地:绍兴市舜江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绍兴长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5元,减半收取44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