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长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4民初507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绍兴长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6007549112572,住所地:绍兴市舜江路67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绍兴长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5元,减半收取44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