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22执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从,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省**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中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门峡市黄河路**街坊。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华远商贸有限公,住所地:**门峡黄河路中段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日出生,,住河**省**门峡市湖滨区滨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从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中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华远商贸有限公司、***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豫1203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中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华远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查询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中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华远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中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华远商贸有限公司、***共人民币9132.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水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