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22执3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从,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中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北八街坊。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华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从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中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华远商贸有限公司、***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峡华远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需进行划拨,应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华远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32.8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水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