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中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中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民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中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北八街坊。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从,女,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三门峡华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黄河路中段(育才中学东楼外平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上诉人三门峡市中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从及原审被告三门峡华远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3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市中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三门峡市中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上诉人三门峡市中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