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31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金湖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湖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湖西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金湖县自来水公司与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831民初3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欲私下协调解决纠纷为由,故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831民初32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