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民初894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3月8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安徽溯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金寨大市场11栋26-2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32281916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溯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8元,减半收取31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