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执17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浩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74308757,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中心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L1R2J23,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东较场西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107××××31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