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283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浩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74308757,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区中心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浩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海劳人仲案字(2021)第253-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查明,江苏浩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已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万路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