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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连云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华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机构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港城新世界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南极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浩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中心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江苏海莱特新能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槽坊村**组。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华大学、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连云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江苏浩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苏海莱特新能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费有且未向法院递交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袁 玮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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