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海城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响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施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05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一初字第00239号
原告:海城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戚峰,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海城市响堂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响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以双方有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城市响堂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城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城市响堂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3元,减半收取361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学龙
代理审判员 路秋仪
人民陪审员 金 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