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9040号
原告:***。
被告:海城市响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
原告***诉被告海城市响堂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补交14,526元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雪
人民陪审员 彭 雪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