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2民初607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丽水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华强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MA2E2QX1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龙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125号3幢15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20GQ2P6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丽水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龙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