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昇水环保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8976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蓝水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北京新村一区九幢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83536196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灵璧县鱼沟镇**料厂,营业场所安徽省灵璧县渔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3MA2RR6RU6L。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蓝水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蓝水环保公司)、灵璧县鱼沟镇**料厂(简称灵璧**料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蓝水环保公司、灵璧**料厂支付工程款20万元,并共同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借用蓝水环保公司资质,以蓝水环保公司的前身江苏省港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1月7日变更为蓝水环保公司)名义在2018年10月12日与萧县农技推广中心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按照约定施工完毕,发包方向蓝水环保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蓝水环保公司按照***的指示把其中的20万元于2019年1月4日给付灵璧**料厂。2020年1月18日,蓝水环保公司为了结算的需要,让***补签了《工程款支付申请承诺书》时,才知道这笔付款并提出异议,蓝水环保公司告知是***要求支付的,如果有异议与***交涉索要。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未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蓝水环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签署的《工程款申请承诺书》约定了如发生纠纷由盐城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萧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本案审理期间,***及蓝水环保公司提交的《工程款申请承诺书》文本中载明“***书的全部内容均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由我自愿签名、捺手印的,决不反悔,若本人与公司之间因该工程发生任何纠纷,同意交由盐城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并自愿接受仲裁结果”,***在承诺人处签字捺印,日期2020年1月18日。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及蓝水环保公司提交的《工程款申请承诺书》中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现本案纠纷应适用先行仲裁方式;本案立案后应当驳回***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 愿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