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昇水环保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25蓝水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浩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1825号 原告:蓝水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83536196H,住所地淮安市北京新村一区9幢1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盐城浩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62834925F,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嘉元广场东区北13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蓝水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浩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蓝水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水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水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800元,由原告蓝水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