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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蓝水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17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蓝水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省港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水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省港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不予变更。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司法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不予变更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