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2274号
申请人:***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YPRM93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绿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西二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46323456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绿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9388.31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9388.31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