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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170号 申请人: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平山北路39号龟山民博文化园B3区15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麦楼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586.05元或相应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586.05元或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