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1财保17号
申请人: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平山北路39号龟山民博文化园B3区15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43575.57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43575.57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943575.5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勤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