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21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60323342W,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22)第28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2022)第282号仲裁裁决书送达被执行人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该裁决书载明“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2022年6月27日,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案号为(2022)苏0303诉前调4851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要依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2020年修正为第16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本案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书,因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