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五龙口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9001民初3759号 原告: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建材市场中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辛庄大街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抗天水利公司)与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龙口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抗天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五龙口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抗天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其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其曾用名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7月1日变更企业名称)。2017年3月3日,被告发布济源市五龙口沁水园工程招标公告,2017年3月17日,其按照原告招标文件要求向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了投标保证金15万元。2017年3月23日,其在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经评审,其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7年7月24日,因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社保缴费凭证存在问题,被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中标资格并处以罚款。同日,其缴纳了全部罚款。后其向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退还15万元投标保证金,却被告知已于2018年5月3日将该笔款项退至项目业主五龙口镇政府。其多次与被告五龙口镇政府协调退款未果。 被告五龙口镇政府辩称:正如原告所称,因原告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被主管单位取消中标资格,其作为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文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决定将其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已按规定把保证金上交市财政;原告在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退款时已被告知该保证金不予退还,原告也从未向其主张过退还,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7月1日,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原告抗天水利公司。 2017年3月3日,被告五龙口镇政府发布济源市五龙口沁水园工程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函中作出承诺:“若我方在投标中有违规行为,你方有权中止我方招标活动或取消我方中标资格,并没收保证金。”同年3月17日,原告按照原告招标文件要求向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了投标保证金15万元。同年3月22日,原告按照招标公告作出投标函,该投标函第4条(6)内容为:“若我方在投标中有违规行为,你方有权中止我方招标活动或取消我方中标资格,并没收保证金。”同年3月23日,原告在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经评审,原告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7年5月9日,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关于取消济源市五龙口沁水园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通知》,内容为:“:济源市五龙口沁水园工程于2017年3月23日在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为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2017年4月11日我单位接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投诉,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社保资料造假。经查阅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并与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核实后,发现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的社保资料存在造假现象。根据《招标投标法》及该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现取消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五龙口沁水园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同年7月24日,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济建建罚决字[2017]第A-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实:“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参加本次投标活动中所提供的项目经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属伪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有关规定,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如下处罚:1、取消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2、对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叁佰壹拾元贰角壹分(35310.21元);3、对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角壹分(1765.51元);4、对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角壹分(1765.51元)。同日,原告缴纳了罚款35310.21元。2017年8月11日,被告五龙口镇镇政府分别向济源市建管处、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司出具《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证明》,并将该两份证明交予原告。该两份内容均为:“济源市五龙口沁水园工程于2017年3月23日在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该公司因故被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处于罚款38841.23元。2017年6月,我镇按程序确定了中标公司。经研究,我镇同意全额退还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18年4月26日,被告出具证明:“我单位在市公共交易中心招标的五龙口沁水园工程和五龙口镇省庄物流市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已扣违规投标单位保证金计27万元,请汇入我单位财政账户……。”该证明经相关人员签字审批。2018年5月7日,被告向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证明》,并将该份证明交予原告,该份证明的内容同2017年8月11日出具的证明内容。因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该保证金15万元,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参加投标并缴纳保证金15万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五龙口镇政府三次向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并将该证明交予原告,证明的内容均载明“经研究,我镇同意全额退还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可以视为原被告双方就该保证金的退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被告五龙口镇政府称因原告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被主管单位取消中标资格,其作为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文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决定不予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的辩称理由,违反了其与原告的约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五龙口镇政府退还投标保证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