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民初3862号
原告: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原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建材市场中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604700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常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汝南县常兴镇常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60059776545。
法定代表人:***,镇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南县常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汝南县常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