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5628号
原告:郑州市益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观音寺镇**大队陉山老瓷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4XA1X13(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阳县******建材市场中排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6047008U。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新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益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郑州市益茂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市益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