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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1财保6号 申请人:义马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695955494P。住所地:义混快速通道中段北侧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6047008U,住所地:安阳县******建材市场中排**。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MA482EWX42。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义马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在义马市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58万元。担保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在义马市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58万元。 查封被申请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保全费3420元,申请人义马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