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9民初2665号
原告:河南**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未来商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721761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建材市场中排**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604700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河南**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