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金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原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财保107号 申请人:新乡市金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赵固乡战备大桥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39561046X1。 法定代表人:**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原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建材市场中排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6047008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1日生,住河南省辉县。 申请人新乡市金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78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市金马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78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金马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