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原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财保1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金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赵固乡战备大桥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39561046X1。 法定代表人:**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原驻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建材市场中排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6047008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1日生,住河南省辉县。 申请人新乡市金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78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豫0782财保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78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2020年7月27日,申请人新乡市金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各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就案涉纠纷达成庭外和解。现申请人新乡市金马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78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金马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