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2民初6303号 原告:***,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被告: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建材市场中排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