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2民初6303号
原告:***,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被告: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建材市场中排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