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2586号
原告: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A4栋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囡,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璟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商务大厦北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璟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2022年5月13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原告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冰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