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4号
申请人: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A4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7073855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囡,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UTD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21号审理了申请人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1251号。申请人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8691.8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8691.8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