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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1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健环控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2民初13081号 原告: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囡,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健环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兴国路**谛都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与被告***健环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健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囡,被告壹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三恒系统产品宣传片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公司网站、宣传材料等突出使用的行为;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保全费1000元和律师费用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提供绿色建筑核心技术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能源、环境技术等。2017年7月21日,原告与上***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公司)签订视频制作合同,***公司为原告制作三恒系统产品宣传片,视频成片版权归于原告。2019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企业网站上使用的六恒系统宣传片与原告的产品宣传片近似,除了企业名称、标识被替换外,其余三维动画完全相同。在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前提下,被告擅自使用原告拥有合法版权的宣传片,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引发消费者的误导性理解,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请:1、要求被告在全国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2、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和保全费1020元。 被告壹健公司辩称:原告没有提供原始视频,不能说明委托制作的视频即是涉案视频,并不享有涉案视频相关权利。即使确有证据能够说明原告就是涉案视频的权利人,其所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被告是于2019年3月31日设立的企业,网站关注度低、涉案视频在网站上停留时间较短,更未获取任何收益,在原告起诉后已立即下架视频,主观上没有恶意。原告是法人企业不是自然人,本案即使构成侵权行为,也是纯粹侵犯财产,仅会造成经济损失,不会造成心灵伤害,不需要以赔礼道歉方式来恢复自我评价,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超过收费标准,律师委托合同内容约定事项不明,不能说明是针对本案的费用支出。 本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21日,原告(甲方、委托人)与宏煊公司(乙方、受托人)签订一份上海市视频制作合同,双方约定: 1、视频项目制作的内容和要求,三恒系统产品宣传片及现有朗绿公司介绍视频剪辑工作(约3分钟),制作期间为20日,甲方在收到视频样片后5个工作日内验收,乙方在样片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甲方交付视频成片; 2、视频成片的版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不享有在视频成片上的署名权,项目价款为10万元,双方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 同年8月1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原告给***公司3万元;11月3日又给付了5万元。 同年12月20日,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项目名称是三恒系统宣传片,追加内容总价为4万元,影片由原定的2分钟增加至3分钟,在原合同总价基础上增加制作费4万元。 2018年1月12日、18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原告又分别给付了宏煊公司2万元和4万元。宏煊公司收款上述款项以后,也向原告开具了同等金额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年3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案外人宏煊公司向原告提供了“朗绿”的超大附件。 宏煊公司受托制作的原告“朗绿”宣传片显示:楼顶毛细管网“PPR材料拥有良好的韧性抗蠕变性与装修同寿命”,新风机设置“使得室内常年保持在人体舒适的温度范围18-28摄氏度”,集分水器“通过集分水器分配到建筑物的各个区域的毛细管网中”,风系统“室内由下至上形成新风湖”;“朗绿恒温恒湿恒氧恒洁恒净恒智”。 2019年8月23日,原告代理人**前往公证处申请网页视频内容的固定证据保全公证,因此支付了公证费1020元。在该公证处受理室,由公证人员使用该处连接到互联网的电脑,根据**要求进行操作,公证人员使用该处摄像机对电脑屏幕录像,拍得视频一段刻录制作成光盘,形成文档打印件和光盘各一份。文档打印件显示:“壹健高科”网站首页,“环控家园”的主题项下,分别包括“环境控制AI时代”和“多元化智能生活解决方案”,在页面下方是“关于壹健环控”、“产品及方案”、“服务支持”、“联系方式”等信息栏;该企业网站的主办单位显示是壹健公司,审核通过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 由于认为被告擅自使用视频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为此原告委托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且因此支付了律师费15000元。 另查明: 1、宏煊公司设立于2013年1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包括动漫制作、多媒体制作、电影制片、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等。 2、原告设立于2013年7月23日,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能源、环境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研究、咨询、服务、转让;节能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咨询及设计服务等等。 3、2017年11月17日,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共、地方税务局等部门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4、被告设立于2019年3月2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物联网技术、智能化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开发、销售、转让;建筑、能源、环境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节能工程设计等等。 5、网络地址/域名信息备案查询显示:网站名称是被告,审核通过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主办单位为被告。 审理中,原告补充表示: 1、涉案视频没有物理光盘具体承载,原告与宏煊公司约定的交货方式就是邮件发送,公证书中完整记录涉案视频的内容,也完整记录了被告的侵权网络页面,在视频开始后以及结事前的影像中,确实没有制作方、出品人、版权归属等方面的内容,但是全程都有朗绿标识; 2、原告委***公司制作的视频内容,就是朗绿公司三恒健康舒适系统产品介绍,在视频中打出水印均是“朗绿科技”。朗绿公司是原告的全资子公司,朗绿不仅是企业名称还是三恒系统的一个标识,原告销售的产品包括加工产品均是标注朗绿品牌; 3、涉案视频全集为3分种,内容就是三恒系统介绍,包括外立面具体要求、“恒温”效果的实现过程、新风系统的功能体现,从外立面、建筑构成到最终用户端,全部都是三维立体动画来场景模拟,没有出现实景画面,在增加时长后制作费用总计为14万元; 同时,被告补充表示: 1、三恒系统并非原告专用技术,原告也不享有三恒系统商标,原告委托案外人制作的是三恒系统宣传片,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与涉案视频有关联性,两部视频实际时长也不一致,涉案视频播放后出现的是朗绿公司的标识与介绍,整部视频中没有出现原告任何信息,所以涉案视频的权利人应为朗绿公司; 2、在原告起诉后,关于涉案争议被告没有与朗绿公司联系,也未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上述事实有视频制作合同、补充协议、南京银行借记通知、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宁南证经内字第6515号公证书、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网络地址/域名信息备案查询打印页、委托代理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子邮件打印页、工商资料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的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原告委托案外人宏煊公司制作涉案视频,双方约定视频内容是“三恒”系统产品宣传以及“朗绿”公司介绍,视频成片版权归属原告,案外人不享有在视频成片上的署名权,鉴于被告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所以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利,是涉案视频合法的著作权人。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利。本院认为: 首先,在原告起诉后,关于涉案视频被告没有与“朗绿”公司进行联系,也未向有关部门及时举报,同时被告认可涉案视频在播放后画面出现的是“朗绿”公司的标识与介绍。因此,在删除“朗绿”标识后被告擅自使用的涉案视频,应当就是原告享有合法著作权利的“三恒”系统产品宣传以及“朗绿”公司介绍视频。虽然两者在时长上可能并非完全一致,但是并不影响应当属于同一部视频作品的相应内容; 其次,被告在经营范围上与原告存在部分的重合性,双方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种市场竞争关系。被告未经原告事先许可,在其企业网站上使用了涉案视频作品,使得被告的潜在客户群体能够便于观看、获得直接视觉感受,比较充分的了解视频所展示的节能产品信息,从而明显的可给被告带来更大的商业机会,相应的则会减少原告的商业机会。所以,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该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且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且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未明显损害原告企业的商誉,所以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到经济损失的具体证据,也未提供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违法所得。被告企业设立于2019年3月、被告网站登记于4月,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同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擅自使用涉案视频作品,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作品传播范围相对较小。涉案视频作品系由原告委托案外人制作,已实际付出了14万元的制作成本,且原告又是通过时间戳认证方式取证、聘请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应在被告的赔偿金额中一并予以考量。综合考虑以上相关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万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健环控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三恒系统产品宣传片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在公司网站、宣传材料等突出使用的行为; 二、被告***健环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原告负担1420元,被告负担2000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20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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