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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人**、申请人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特191号 申请人:***,女,192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男,192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70738553C,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于2020年6月16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前完成下列解问题:1、更换三恒系统一体机,修复天花板发霉区域;2、脱落的瓷砖美缝恢复原样;3、在三恒系统风冷热泵加装阻尼减震弹簧减少共振。 二、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另行赔付***5000元。 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江苏***筑科技有限公司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