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财保25号
申请人:南通十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lWJYY517,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路8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合鑫畜禽屠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W53NE41,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社区闻桥16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通十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合鑫畜禽屠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南通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并于2022年8月29日将申请人递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全标的为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2800000元的已投入使用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应收债权、机动车辆、机器设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十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合鑫畜禽屠宰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2800000元的已投入使用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应收债权、机动车辆、机器设备。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十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陆涯天
书 记 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