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恒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海门市恒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汇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保737号 申请人:海门市恒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通市**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牛广场1幢5号区-2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4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1970科技园8栋602-1。 法定代表人:秦鲜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辽阳市仟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95号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沈阳亚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正良三路5-6号(2-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镇政府办公楼后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锦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恒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汇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辽阳市仟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亚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锦州**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703执保7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