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恒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海门市恒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4民初8094号 原告:海门某混凝土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339218279R),住所地海门市三厂街道码头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门市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某混凝土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门某混凝土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