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81民初3578号
原告: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9983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亚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317816577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亚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8元,由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宗 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