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3民初731号
原告:**彬,男,生于1966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才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三江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22C5B59。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彬与被告泸州才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