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831号
申请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光明东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XRGMK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万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岳阳路98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3794250Q。
法定代表人:曾淑静。
申请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万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万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5271.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万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5271.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