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3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隆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西街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R2JC1A。
法定代表人:**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万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岳阳路98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3794250Q。
法定代表人:曾淑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达,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苏州隆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万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23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万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隆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万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万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