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6496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万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岳阳路98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3794250Q。
法定代表人:曾淑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州典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77号B601、B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087808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苏州万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典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计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